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2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本公司103年股東常會選任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董事或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董事或經理 人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於本公司任職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二)本次改選後之新任董事如有為自己或他人經營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 似之公司並擔任董事之行為,在無損及公司之利益下,擬提請股東常會同意解 除競業禁止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