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1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且應募人不得 為本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在5,000,000股額度內,將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 5.得私募額度:以實際私募每股價格計算為準。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 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 (2).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 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3).本次私募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 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因本公司持續投入研發計畫等,尚需挹注營運資金,若透過公開募集方式發行有價 證券方式籌資,恐不易順利於短期內取得所需營運資金,為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 且私募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之時效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依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6規定,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俟股東會通過並於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 定人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俟股東會通過並於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 人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俟股東會通過並於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 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除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 對象外,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受限不得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 起滿三年後,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始可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股票 上櫃或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金額、計畫項目、預定 資金運用進度、預定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等,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 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或法 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詳盡資料,請參考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