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04號 2.事實發生日:103/11/1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 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14,835,616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3年3月6日判決駁回新光銀行之請求, 新光銀行不服,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 本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 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