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3/3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決議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總股數上限為普通股8,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在上限8,000,000股額度內,將於股東會決議日起 一年內分三次辦理,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私募總金額,視發 行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 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 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 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 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惟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 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日後洽特定人情形 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加速國際市場推進、擴大產品之 推廣銷售,及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基於穩定公司股權結構與衡量市 場現況,並考量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及發行成本, 在與公開募集相較下,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 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特定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且限 制轉讓可有助於公司穩定經營,爰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私募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原則上 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其轉讓應受「證券交易法」第四 十三條之八之限制,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請股東 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 、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向主管機關申請上櫃(興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之最終發行股數、分次發行內容、發行條 件、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未盡事 宜,除私募定價成數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審酌情勢,並依據 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暨因應市場客觀環境作必要之變更,全權處理一 切發行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