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將半導體事業之部分相關營業分割移轉予新設且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 1.事實發生日:106/05/16 2.發生緣由: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分割 (2)分割新設公司:巨擘微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擘微測公司」) (3)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4)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並說明選定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 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本分割案採取新設分割之方式,即本公司將其半導體測試事業之相關營業 (含資產、負債及營業)分割移轉予於分割基準日後新設且將百分之百持有 之巨擘微測公司。本公司因分割而持有巨擘微測公司之股權金額與其分割 之營業價值相等,故對本公司之股東權益並無重大影響。 (5)分割目的:為進行組織調整及專業分工,以提高競爭力及經營績效。 (6)分割後預計產生之效益:落實專業分工,以強化公司整體競爭力及營運效率。 (7)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本次分割並未辦理減資事項,且本公司因分割而持有巨擘微測公司之股權金額 與其分割之營業價值相等,故對本公司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並無重大影響。 (8)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a)發行股數:本公司分割讓與而由巨擘微測公司承受之營業價值預計為新台 幣12,642仟元,巨擘微測公司就其承受之營業價值應發行普通 股1,264.2仟股予本公司,每股10元;本公司分割讓與營業將 換取巨擘微測公司發行之普通股共1,264.2仟股,每股10元。 (b)計算依據:前揭發行股數,係參酌本公司擬分割讓與之資產及負債之帳面 價值及分割價值換股合理性之專家意見書訂定之。 (9)預定完成日程:分割基準日暫定為民國106年6月30日。 (10)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 (a)自分割基準日起,本公司分割讓與之一切資產、負債及其截至分割基準日 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巨擘微測公司依法概括承受;如需辦理相 關手續,本公司應配合為之。 (b)除分割讓與之負債與分割前本公司之債務係可分者外,巨擘微測公司應就 分割前本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二 條第六項規定與本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債權請求權,自分割 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1)分割之相關事項: (a)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 以分割讓與之資產減負債計算之,預計為新台幣12,642仟元。 (b)分割讓與之資產:預計為新台幣42,370仟元。 (c)分割讓與之負債:預計為新台幣29,728仟元。 (d)前揭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資產及負債金額,暫以本公司民國一○六年三月 三十一日經自行結算之財務報表帳面價值進行預估,惟實際金額仍以分割基 準日之帳面價值為準。 (e)就前揭所定之分割讓與資產、負債倘有調整之必要時,由本公司股東會授權 其董事會調整之,如因此需調整營業價值及巨擘微測公司發行股數者,亦同。 (f)本公司分割讓與而由巨擘微測公司承受之營業價值預計為12,642仟元,巨擘 微測公司就其承受之營業價值應發行普通股1,264.2仟股予本公司,每股10元; 本公司分割讓與營業將換取巨擘微測公司發行之普通股共1,264.2仟股,每股 10元。若有不足換取一股者,由巨擘微測公司於完成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 按不足換取股份之營業價值,以現金乙次給予本公司。 (12)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無。 (14)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無。 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 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