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1/06/21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李益仁、簡燦男、林原、李明昱 董事代表人:陳世坤、呂谷清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的公司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本公司所選任之董事及法人董事之代表人,任職於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均解除其競 業禁止。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本公司101年度股東常會全體出席股東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無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