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101/06/21 2.公司名稱: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101年6月21日接獲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調整現金增資募集 與發行作業日程。 6.因應措施:特定人繳款期間由101/6/8~101/6/12調整為101/06/8~101/09/12。 就延長募集期間致員工與原股東或認股人等,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部分,出具承諾書 如下: 本公司101年3月19日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因近期國內外政經情勢變化, 認購人募集情形未如預期,經本公司決議,擬修訂現金增資洽特定人之募集期間, 若因此現金增資變更計畫,致原股東與員工或認股人等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 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賠償責任。 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劉勝勇 對於原股東及員工已繳納之股款,如於特定人繳款期間主張退還股款,本公司將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4項規定加計利息返還,應退還 股款將採禁止背書記名支票郵寄退還。返還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原繳納股款+﹝原繳納股款x郵局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x應計息天數(註)/365天﹞ 註:應計息天數將以實際計算天數為準,自原繳款期限截止日起至退回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