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1/06/21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顏志展 (2)翔發投資(股)公司代表人:許朝嘉 (3)翔發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顧大為 (4)沈傳芳 (5)楊文福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顏志展 ─ait holding ltd., director ─ait management ltd., director ─威達高科(股)公司 董事 (2)翔發投資(股)公司代表人:許朝嘉 ─遠業科技(股)公司 獨立董事 (3)翔發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顧大為 ─聯發科技(股)公司 財務長 ─聯發科技所屬關係企業之董事 ─vogins technology co., limited 董事 ─hesine technologies international worldwide inc.董事 (4)沈傳芳 ─聯電新投資事業(股)公司 總經理 (5)楊文福 ─九暘電子(股)公司 資深副總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