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1/06/21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吳銘雄董事(衡陽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 (2)王耘寰董事 (3)陳慧玲董事(采揚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 (4)李育政董事 (5)吳長青董事 (6)陳明村獨立董事 (7)林世釧獨立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他公司職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獨立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101年股東常會無異議照案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