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101/12/26 2.公司名稱:宇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台北地檢署因調查事實之必要,赴本公司進行搜尋,對於台北地檢署之調查本公司將 全力續為配合,並堅信司法機關經瞭解事實後,必將還王貴璟董事長等人之清白。 (2)本公司之營運與財務一切正常,不受影響。 (3)今日媒體報導諸多揣測,均與事實不符。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