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2/06/1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鄭世杰董事長、李立鈞董事、黃國樑董事 、李永文董事、敖景山董事、劉玉湖董事、歐進士獨立董事、湯宇方獨立董事 、郭泰豪獨立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有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與各董事任職於本公司之任期相同。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公司102年06月17日股東會 全體出席股東同意。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李立鈞董事、黃國樑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董事李立鈞擔任宏茂微電子(上海)有限 公司董事及上海新茂半導體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黃國樑擔任宏茂微電子(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宏茂微電子(上海)有限公司:中國上海市青浦工業園區崧澤大道9688號 上海新茂半導體有限公司:中國上海市田林路300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宏茂微電子(上海)有限公司:半導體(矽片及化合物半導體)整合電路(包括次系 統和模塊)器件的封裝、測試加工服務,技術開發,技術服務,銷售自產產品 (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上海新茂半導體有限公司:整合電路設計服務,主要產品為mcu及caliper晶片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