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3/10/14 2.發生緣由: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減資彌補虧損依公司法第281條準用第73條、 第74條規定辦理致債權人之公告。 3.因應措施:(1)為改善財務結構,擬辦理減資新台幣131,671,160元以彌補虧損, 減資比例約52.1385%,以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按 比例消除股份,每仟股減少約521.385股(即每仟股換發約478.615股),減資後 之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20,869,880元,減資後發行股數計12,086,988股,每股 面額新台幣壹拾元。 (2)減資後不足壹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放棄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按面額 改發現金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3)本次減資之減資基準日及減資換股基準日,暨其他相關事項如因事實需要 或經主管機關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4)依公司法第281條準用第73條、第74條規定,公告減資事宜。凡本公司債 權人對於前項減資之決議有異議者,請自公告日起三十一日內以書面向本公司 提出異議,逾期未表示者視為無異議,特此公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