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晶 南山人壽 證交所台灣期貨交易所
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3/10/14
2.發生緣由:本子公司(大金實業(股)公司)於電視系統台廣告產品
3.處理過程:分期繳納罰鍰
4.預估可能損失:6,900,000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未來在製作廣告帶時會同相關人員針對法令進行
了解,避免類似情形發生,也積極與委託公司連繫針對廣告內容進行討論,避免再次受罰。
7.其他應敘明事項:事實發生日:103年7月14日;所違反法令條文: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及
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