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自訴人) 被告:張肇恭、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劉家齊 法院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案號:102年度自第64號,樂股 2.事實發生日:103/03/2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10月4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對本公司及負責人劉家齊提出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之刑事自訴訴訟,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於103年3月20日進行第四次準備程式。本公司已委請律師閱卷並出庭辯護,以釐清真 相。 4.處理過程:103年3月20日開庭係為準備程式,自訴人提出刑事補充自訴理由四狀,法院 再對自訴人所提之證據能力,詢問被告意見,並詢問相關被告是否收訖相關電郵,以及 對相關證人傳訊之順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由於目前僅係提起自訴之刑事程式階段,是否成 罪,尚未得知,而自訴人亦尚未提起損害賠償,且自訴狀內容也未見有損害之事證,因 此尚未能評估。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請律師進行相關法律程式,以維護本公司及董事長之權益及 名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