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中裕新藥股份有限公司、美商clinlogix, llc 法院名稱:美國賓州東區聯邦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no.13-3885 2.事實發生日:103/10/1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02年7月18日收到clinlogix公司於7月3日向法院訴訟之訴狀,其內容表示本 公司在100年初執行tmb-355靜脈注射2b臨床試驗需額外給付clinlogix支出相關服務費 及逾期加計利息,本公司當時已知會clinlogix依據現有協議合約內容所有款項已支付 完畢。由於針對此部分新增臨床試驗服務款項彼此認知有所爭議,因此進行訴訟。 4.處理過程: 美國賓州東區聯邦法院於103年10月15日判決clinlogix公司勝訴,主要理由本公司雖主 張臨床服務契約約定服務費用有上限金額,惟法院認定clinlogix在執行相關臨床試驗 服務除約定之價款外,仍享有額外投入之利益請求,故判決本公司需支付此額外之服務 費用以及逾期加計利息。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法院判決本公司需負擔之總金額(含逾期加計利息)為美金375,186元,公司先前 財務報告上已經先行提列可能準備費用新台幣4,715,938元。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與律師協商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