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2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依證券交易法第43-6條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91)台財證 (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之規定,且本次參與私募之應募人總數除銀行業、票券業、信 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外,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本公司為維持經營團隊經營權穩定,擬提請股東會授權同意內部人可參與認購私募普通 股,內部人名單暫訂為曾育弘先生/本公司董事長。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壹仟萬股額度內之普通股 5.得私募額度:擬於總發行股數不超過壹仟萬股限額內辦理私募,自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 內預計分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一)本次私募參考價格之計算,依證交法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應注意事項」規定:興櫃股票公司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 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 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二)本次私募價格之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外,且不低於面額10元為訂 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發行價格,擬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以 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 定之。 (三)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股價,實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強化財務結構以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次增資若採公開募集方式籌資,其時效性及可行性恐難於短期內達成增資目標。 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本公司目前確有挹注營運資金之需求,故擬採私募 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以達到強化財務結構、充實營運資金之目的。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相同,惟其轉讓依據證交法規定,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再賣出。本公司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得依「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向主管機關申報處理公開發行等相關事宜。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