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3/05/2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張德全,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類同之項目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任職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張德全,董事及總經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張德全擔任廣州訊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及總經理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廣州訊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廣州市科學城光譜西路69號創意中心a510-514,b516-523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醫療器材製造業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為本公司轉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廣州訊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幣280萬元,100%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