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3/06/19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長明: 欣祥興電子科技(山東)有限公司 總經理。 (2)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冠富: 欣興同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董事長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業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於本公司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 (1)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長明董事 (2)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冠富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長明:欣祥興電子科技(山東)有限公司 總經理 (2)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冠富:欣興同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董事長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欣祥興電子科技(山東)有限公司:中國山東省濟寧市濟寧高新區火炬城4號樓208室 欣興同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中國江蘇省昆山市玉山鎮漢浦路999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印刷電路板類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