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2.事實發生日:103/06/1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未收回之丙四種、丙五種及丙八種特別股 遲延利息共計新臺幣(下同)54,853,439元。 (2)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未收回之丙五種特別股遲延利息共計 30,636,493元。 (3)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備位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未收回之丙四種、丙五種及丙八種 特別股遲延利息共計85,489,932元。 4.處理過程: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本公司,於民國103年7月16日下午2時30分進行準備程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 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民國103年7月16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