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2.事實發生日:103/06/1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440,000元及自 民國(下同)97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請求 2,325,000元及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述請求金額分為以下二部分: a.請求收回其所持有丙四種特別股80萬股,每股9.3元,計7,440,000元。 b.請求收回其所持有丙八種特別股25萬股,每股9.3元,計2,325,000元。 4.處理過程: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本公司,訂於103年8月12日下午3時45分進行言詞辯論 程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 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8月12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