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3/06/25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為進行組織重組及專業分工,以提昇營運績效及產業競爭力,於民國 103年5月23日股東常會通過,將產品驗證事業之相關營業(包括資產、負債及 營業)及相關轉投資事業分割讓與新設公司(以下簡稱:新設公司),作為新設公 司發行新股予本公司之對價。 自分割基準日起,新設公司沿用本公司之原名稱「快特電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將更名為「快特股份有限公司」。 (2)經董事會決議訂定分割基準日為103年07月01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