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3/04/07 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年10月28日扣押本公司五股土地及建物暨芳苑土地。 (2)本公司於103年4月7日收到彰化地方法院裁定撤銷上開土地及建物扣押(禁止處分) 指令,並使各該為限制登記之地政機關依各該扣押指令所為之限制登記加以塗銷。 (3)檢察官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日內提出抗告。 6.因應措施:俟本裁定確定後通知與本公司往來之金融機構。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