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2/06/1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 事 長:黃亭棣擔任新力美科技(股)公司之法人監察人代表人 董 事:美璽投資(股)公司擔任三晃(股)公司之董事及新力美科技(股)公司之監察人 董 事: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公司擔任展頌(股)公司之董事 董事代表人:黃沂榮(美璽投資(股)公司代表人)擔任三晃(股)公司之董事 獨 立 董事:李世仁擔任台灣浩鼎生技(股)公司之董事及 因華生技(股)公司之董事及 泰合生技藥品(股)公司之董事及 amphastar pharmaceuticals inc. (us)之董事及 capsovision inc.(us)之董事及 waterstone pharmaceuticals inc.(wuhan, china)之董事 董 事:蕭榮福擔任欣晃科技(股)公司之監察人 監 察 人:陳廷彰擔任欣晃科技(股)公司之監察人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營業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 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