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2/06/24 2.發生緣由:102年2月8日於第47頻道森森百貨(u-lifel)台宣播「楊采妮isis賦活再生精 質霜」、102年2月13日於第47頻道森森百貨(u-lifel)台宣播「ashiya日本原裝御用美 肌乳清皂」及102年3月5日於第36頻道富邦momo2台宣播「獨染風騷一洗黑植物染髮亮麗 驚爆組」違規化粧品廣告,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0條第1項準用第40條第1款之規定, 遭高雄市政府裁罰新臺幣132萬元整。 3.處理過程:預計於102年07月19日繳清罰款 4.預估可能損失:132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元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前項違規,係因本公司出租頻道給代理商,代理商所違規, 非本公司違規,此罰款依雙方合約規定,本公司將向代理商請求賠償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與代理商簽訂有線電視頻道合作合約書,本公司因播出代理商託 播之節目或廣告致遭相關機關之罰款,若代理商超過繳納時間或未予繳納,本公司得停止 頻道之供應,直到代理商賠償本公司損害,始行回復供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