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2/06/2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許春安獨立董事 (2)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地金董事 (3)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炳文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同類業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解除董事競業 禁止之限制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 (1)許春安獨立董事-〝不適用〞 (2)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地金董事 (3)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炳文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地金董事,兼任公司如下: 石家庄大成冀台精密鑄造有限公司 董事 (2)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炳文董事,兼任公司如下: 大成(常熟)機械有限公司 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石家庄大成冀台精密鑄造有限公司-中國河北省石家庄和平東路379號 大成(常熟)機械有限公司-中國江蘇省常熟市海虞鎮王市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石家庄大成冀台精密鑄造有限公司-生產和銷售不銹鋼閥門及不銹鋼精密鑄造產品 大成(常熟)機械有限公司-生產汽車用鑄鍛毛胚產品和銷售本公司生產的產品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影響。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