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3/03/21 2.發生緣由:本公司觀音廠因桃園縣政府環保局稽查人員於本廠稽查時,發現公司印染整 理程式(m01)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洗滌塔(a102)儀器老舊,導致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第 24條第2項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罰款,並依空氣污染防治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 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3.處理過程:桃園縣政府未同意本公司所提之陳訴,故依法繳納罰款。 4.預估可能損失:新台幣1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已依據空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完成改善。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