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3/06/18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訂定減資基準日及減資換股作業相關事宜案。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於103年05月14日經103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及退還部 分股款予股東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06月04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21355 號函核准在案。 (2)本次減資依照公司法第168條規定減少資本新臺幣66,260,340元,其中減少資本 新台幣7,457,596元以彌補虧損,58,802,744元整用以退還股款予股東,銷除已發行 股份6,626,034股,依目前實收資本額331,301,700元計算,減資比例約為20%;減資 後實收資本額為265,041,360元整,股份為26,504,136股。 (3)減資基準日:103年06月19日。 (4)減資換股最後過戶日:103年07月26日。 (5)停止過戶日:103年07月27日至103年08月05日。 (6)減資換股基準日:103年07月31日。 (7)本次辦理減資之相關事宜,如因事實需要或經主管機關核示必需變更時,提請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並另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