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3/06/18 2.發生緣由: (1) 本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職權決議出售證券經紀業務予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並與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營業讓與合約。 (2) 讓與證券經紀業務之營業及設備金額為新台幣106,200,000元,讓與證券融資券淨 額為新台幣579,396,000元(實際金額以營業讓與移轉基準日為準),並經利安達平和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明儀會計師出具獨立專家報告及合理性意見。 (3) 因本營業讓與案,本公司董事會同時決議終止現行相關證券經紀業務項目、期貨交 易輔助人業務及裁撤10家證券分支機構,並預計將本公司證券總公司證券經紀業務種類 營業處所登記地址由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465號3樓及4樓部份遷移至台北市敦化北路168 號1樓部分,以利本公司於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後於該營業處所經營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 務。 (4) 以取得相關主管機關核准之前提下,暫訂以2014年10月9日為本營業讓與案之移轉 基準日及本公司終止相關證券業務項目及裁撤證券分公司之最後營業日; (5) 本公司證券經紀業務之各債權人如有異議,應自103年6月19日至7月19日之期限內 ,以書面向本公司表示異議。 3.因應措施: 營業讓與後之本公司證券經紀商後續客戶交易及帳戶等相關事宜,於本營業讓與案之移 轉基準日將由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繼續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尚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取得核准後始得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