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2/06/2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焦平海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邰中和 吳南陽 陳領 林鳳儀(獨立董事) 蔡永松(獨立董事) 陳玉霖(獨立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本次股東會選舉之董事如有公司法第209條董事競業禁止 之行為,為協助本公司順利拓展業務,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擬自新任董 事就任之日起解除董事其競業禁止限制。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自新任董事就任之日起解除董事其競業禁止限制。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全部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